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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7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7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毛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繼承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繼承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繼承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毛傳孝所簽訂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下稱系爭就學貸款契約)第1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係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法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毛家恩以被繼承人毛傳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102年就學期間,與原告訂立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借款8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72,664元,約定借款應於毛家恩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前開借款利息之利率標準及毛家恩之負擔範圍,由雙方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第4條約定及教育部之公告及相關規定辦理,倘毛家恩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部分,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經轉列為催收款者,前開利率自轉催收款之日即112年6月26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依金管會金檢意見,自109年9月1日起,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毛家恩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履行義務,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本金194,28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繼承人毛傳孝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繼承人毛傳孝於112年1月6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就學貸款契約、增補借據、就學貸款申請及撥款通知書8份、展延紀錄、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8份、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被繼承人毛傳孝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10月12日桃院增家慶112年度司繼字第1556號公告、112年3月25日桃院增家慶112年度司繼字第946號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3-54、73-77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毛傳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