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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3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3號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謝政助  
訴 訟代理 人  劉亞津  
被        告  光風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黃瑞鑾


被        告  高端鈺  



上 三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賴安國律師
上 三人共 同
複  代理  人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