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72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8萬9625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8萬96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