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林政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
上訴聲明且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4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