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84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以該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51號裁定移送前來。然查,被告係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後未為入境乙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
可參(見限
閱卷),是本件應重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裁定為國外民事
公示送達予被告。是
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