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3849號
社團法人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上 二 人
共 同
被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張惠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日
宣判。因就原告之當事人能力等事項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