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