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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438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賴錫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 聲請移轉管轄,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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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