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4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38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賴錫湖 
被      告  楊巧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應再開辯論,以資保障被告權益。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