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13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