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原 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2元(含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1,440元,尚應補繳110元,前已發函通知原告補繳,
惟原告
迄未補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另應提出:
1.本件契約書(需完整清楚)
2.請求利息自112年3月10日起算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
3.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