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252號
原 告 王明燈
楊宜霖
鍾婉柔
共 同
複 代 理人 蔡馥如律師
被 告 瑞鑫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家瑞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Nu Skin T
aiwan, LLC)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馮基源律師
許祐寧律師
本件應由林汝鑫為
被告瑞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
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瑞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變更為林汝鑫,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自應由林汝鑫為承受之聲明。然林汝鑫
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汝鑫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