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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5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扣分函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430號
原      告  黃蘭茵 
被      告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被      告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扣分函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