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原 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500+4500=5000),尚應補繳裁判費400元(計算式:0000-0000=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