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599號
即 原 告 艾朵文化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