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健榮
被 告 洪慶輝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紙
可參,故
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