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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5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56號
原      告  盈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端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律師
被      告  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