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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565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56號 原 告 盈發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鎮○○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柏翰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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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