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94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叢樹朗發支付
命令,
惟被告叢樹朗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411元,應繳
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