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953號
原 告 林煒盛
上列原告林煒盛因與
被告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及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