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5953號
原 告 林煒盛
上列
上訴人林煒盛與被上訴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