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609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明璋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