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6112號
原 告 廖健凱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0,04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0元外,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