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646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東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黃東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
惟被告於起訴前民國113年5月28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而原告於113年7月1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
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
可按,依
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
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