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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6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黃耀德  
            楊家誠  
被      告
反訴原告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治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