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原 告
黃耀德
楊家誠
被 告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