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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6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6號
原      告  鴻欣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日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林文日返還牌照,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查,被告林文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2年10月28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