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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6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0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松延洋介
訴 訟代理 人  陳羽涵  
被        告  欣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蔡智文  
複  代理  人  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宣判因本件被告林明雄雖委任訴訟代理人吳俊諺到庭,惟其並未檢具本件之民事訴訟委任狀到庭,且未於本件宣判前具狀補陳,則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