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678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總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著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訴請求被告黃總其返還借款,
惟查,被告黃總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3年6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