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700號
原 告 賽席爾商明安有限公司
原 告 賽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事件
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另案歷審民事判決在卷
可稽,
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