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7185號
原 告 楊媛媞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