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7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陳怡文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272元【計算式:9,930元+2,250元+(2萬3,292元+5,400元-1萬7,600元=1萬1,092元)=2萬3,2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3,272元【計算式:9,930元+2,250元+(2萬3,292元-1萬7,600元=5,692元)+5,400元=2萬3,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合計共4,500元(計算式:2,250元+2,25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