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74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劉育辰
被 告 李哲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2(見本院卷第15頁),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
略以:
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1日20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2停車場內,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碰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陳建誠所有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41,006元(含工資118,520元、零件22,486元),
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1,00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略以:對於被告所有之前開車輛有發生本件車禍之客觀事實不爭執,但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不同意等語。
㈠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確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因存在,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張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309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判決意旨參照)。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82號、第645號、第155號判決意旨參照)。民事訴訟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不能提出使法院就應證事實形成確切之心證時,即應對其未就利己事實盡舉證責任一事,承擔不利益之結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1月1日20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B2停車場內,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碰撞由原告承保、陳建誠所有及駕駛之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支出修復費用141,006元(含工資118,520元、零件22,486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
惟為被告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見本院卷第64頁)。是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本件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證明之責。而原告固提出非道路範圍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結帳工單、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卻未據原告就被告於本件車禍究有何不法過失行為,及其行為與系爭車輛之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等情,舉證證明之,
以實其說,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主張被告於
上揭時地因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碰撞由原告承保、陳建誠所有及駕駛之系爭車輛受損,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
云云,於法
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141,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合 計 1,55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