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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75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5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蘇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