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
原 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于欣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應繳
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完整契約書(含約款),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