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7981號
原 告 童麗華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前開裁定業於113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
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