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03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依宥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袁立恩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其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3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