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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8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原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被      告  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764元。原告於同年9月10日收受裁定,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