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081號
原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葉曉宜律師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764元。原告於同年9月10日收受裁定,
惟迄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