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13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亦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亦定有明定,次查,被告芯宇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芯宇田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154676200號函解散登記,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限閱卷),是被告芯宇田公司依法應行清算,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聲請清算完結,亦有原告陳報狀可參,是依法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被告芯宇田公司於解散前之股東為陳毓芯,爰以陳毓芯為其法定代理人。另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芯宇田公司以被告陳毓芯為連帶
保證人,於111年5月17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於111年5月23日簽訂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於111年6月20日簽訂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約定前者借款
期間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後者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如未按期清償時,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按月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繳款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芯宇田公司自113年4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77,436元,被告陳毓芯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迭催不理,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
經查,原告
前揭主張,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2份、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
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合 計 3,090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芯宇田國際有限公司】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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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2.17%機動計算之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利率1.595%-加碼0.575%)。 | |
| |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按年息6.68%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18%加碼3.5%)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按左開利率10%(即0.668%)計算 |
| | |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9%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29%加碼3.5%) |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79%)計算,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即1.358)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2.17%機動計算之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利率1.595%-加碼0.575%)。 | |
| |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6.68%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18%加碼3.5%)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按左開利率10%(即0.668%)計算 |
| | |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9%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29%加碼3.5%) |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79%)計算,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即1.358)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2.17%機動計算之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利率1.595%-加碼0.575%)。 | |
| |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6.68%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18%加碼3.5%)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按左開利率10%(即0.668%)計算 |
| | |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9%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29%加碼3.5%) |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79%)計算,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即1.358)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3年3月23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2.17%機動計算之利息(依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利率1.595%-加碼0.575%)。 | |
| |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年息6.68%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18%加碼3.5%) | 113年4月23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按左開利率10%(即0.668%)計算 |
| | | 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9%機動計算之利息(按基準利率季調3.29%加碼3.5%) | 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左開利率10%(即0.679%)計算,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即1.358)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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