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1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
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