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丁秀娟即春寧診所附設護理之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參佰零貳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818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萬6,672元,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萬5,3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