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197號
原 告 莊慧貞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華開發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經查,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69號裁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4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應補繳裁判費14,196元(計算式:15,306元-1,110元=14,196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