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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8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300號
原      告  同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   
訴訟代理人  王舜本  
被      告  何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