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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8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萱茹
被 告
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駿睿健康興業有限
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喬崧瑞(原名:喬淞璿)
被 告 喬柏恩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