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421號
原 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宋承澔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