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淂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潘重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8萬49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