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簡字第 8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575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向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菁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吳羿璋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逸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訴訟代理人  徐明豪律師
            林俊儀律師
            王瑜玲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5日15時整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