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向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947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4,78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11,01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合計11,325元(計算式:4,785元+6,540元=11,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