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5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麗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6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