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61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113年10月23日
宣判,
惟被告於本院定言詞辯論
期日後之113年10月7日,將戶籍地遷入至臺北○○○○○○○○,是本院認
原送達不合法,認有必要命再開
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