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699號
原 告 乙尚村房地產仲介業有限公司
郭守鉦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原告應
補正原證3「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完整內頁,並說明原證3及原證4「契約變更附表」究係分別於何時簽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