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771號
原 告 穩揚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馮泓駿
訴訟代理人 張永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