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簡字第89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黑瑀忠(原名邱瑀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3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雖以「童威齊」為被上訴人,
惟前開所列之人係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代理人,併請上訴人於
上開補正期限內補正正確之被上訴人名稱,並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